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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行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结合全县实际情况出台了《安泽县落实<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工作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细则》)。《工作细则》鼓励将农村自建房用于各类经营场所,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提出了优化审批服务的意见,并通过压实各方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了对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管理工作。
二、主要依据
依据《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晋政发〔2017〕42号)、《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9号)精神,结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三、主要内容
《工作细则》共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共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对制定《工作细则》的依据和目的进行了阐述。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共3条,从鼓励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强化对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构建利民便民运行机制三方面进行了具体说明。
第三部分职责分工。共7条,明确了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第四部分工作流程。共3条,从经营场所信息登记准营、登记信息推送与核查反馈、信息核查结果处置的全流程进行了具体说明。
第五部分工作要求。共4条,从强化履行职责、强化沟通配合、强化监督管理、强化违法查处四方面进行了要求。
相关文件:安泽县落实《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 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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