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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领取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供销社工业品公司供合有机蔬菜店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供销社工业品公司供合有机蔬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12月12日的黄豆芽,经钛和中谱检验技术(山西)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8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安泽县供销社工业品公司供合有机蔬菜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黄豆芽10斤,货值20元;抽检购买样品1.3公斤,其余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查,该经营户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二、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优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优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12月12日的黄豆芽,经钛和中谱检验技术(山西)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8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安泽县优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绿豆芽10斤,货值20元;抽检购买样品1.5公斤,其余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查,经营户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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