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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室《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实施细则(试行)》(晋政办发【2020】117号)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县各镇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管理。
二、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各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应当坚持房屋安全、成本经济、功能现代、风貌乡土、绿色环保的原则,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提升农村风貌。
三、主要任务
(一)农村房屋建筑分两类
(1)农村自建低层建筑。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建筑,包括:
①农民自建自住的房屋(含厨房)及用于居住服务配套的门楼、围墙、厕所等设施;
②村集体、其他组织或农民在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等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
(2)农村其他房屋。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
(二)县住房城乡和建设管理局负责指导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工作,负责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实施提供技术指导。
(三)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管理,做好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归档,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镇人民政府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服务的实施。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
相关文件:《安泽县贯彻<临汾市贯彻 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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