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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及中央、省、市对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持续营造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氛围,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先烈、教育后人的红色教育主阵地作用,积极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瞻仰、祭奠环境,在全社会树立崇尚英烈、缅怀英烈、学习英烈的良好风尚。经安政函(2025)26号文件同意,现将安泽县烈士陵园等4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
(一)安泽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安泽县烈士陵园位于安泽县府城镇凤池村南326省道旁,保护面积为10420.669平方米。
(二)王光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王光烈士陵园位于马壁镇东唐村辛庄岭326省道旁,保护面积为2355.153平方米。
(三)和川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和川烈士陵园位于和川镇和川村南马唐公路旁,保护面积为1260.516平方米。
(四)三交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三交烈士陵园位于安泽县府城镇三交村入口处,保护面积为481.641平方米。
二、保护管理单位
安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保护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 1.安泽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勘测定界图.pdf
安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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