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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泽县“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取得重大突破的决策部署,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23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县“标准地”改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
一、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意义和主要目标
推进“标准地”改革是我省营造“六最”营商环境、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的重大举措。通过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标准地”的含义和指标体系
(一)“标准地”的含义。本实施方案中的“标准地”,是指在安泽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并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标准地”的指标体系。“标准地”的指标由区域评价和控制性指标构成。区域评价包括:区域节能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控制性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
三、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配置方式。
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符合企业发展规律、产业生命周期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以市场选项目、引项目,构建新型招商模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提升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土地出让前,按照政府统一服务要求,完成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域的区域评价,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三)依法依规,加强监管。
用地企业对标竞价取得土地需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进行公示。通过建立健全“标准地”监管制度,强化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特别是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环节的监管。
四、目标任务
2020年9月底前,安泽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至少出让一宗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模式供地,各有关单位在8月底之前完成区域节能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区域评价。
五、“标准地”出让程序
(一)事先作评价。按照县政府统一服务要求,在安泽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实施区域节能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区域评价,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坚实基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安泽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能源)局,县住建局、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等)
(二)事前定标准。在区域评价的基础上,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标准地”功能区划分和产业分类制定新增工业项目具体产业分类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功能区划分制定的新增工业项目出具规划条件,明确地块容积率;县发改(能源)局根据功能区划分制定的新增工业项目出具能耗控制指标;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安泽分局根据功能区划分制定的新增工业项目出具环境标准指标。
(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安泽分局、县发改(能源)局)
(三)事中作承诺。“标准地”出让后,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竞得人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开发区管委会和发改局配合建立“标准地”项目供地后承诺服务机制,按照“一枚印章管审批”要求,确保项目落地。
用地企业对标竞价取得土地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企业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公开公示后即可开展设计施工,加快开工项目落地。
(四)事后强监管。按照“谁提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用地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建立监测核查机制,对土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协同监管。
项目竣工后,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相关指标进行验收,是否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的要求,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根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指标进行达产复核,达产复核合格的,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达产复核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相关要求的,按合同和协议约定予以处置。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 长:赵晨伟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张可新 政府副县长
刘合生 政府副县长
付 强 安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毋宏祥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徐大鲁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安泽分局局长
赵 红 县住建局局长
冯清华 县水利局局长
张福增 县发改局局长
牛宏军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雷改萍 县文旅局局长
闫红刚 安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园区运营部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毋宏祥担任,主要负责“标准地”改革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明确职责分工。为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加强统一协调形成合力,现将各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安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工业用地区块细分、功能细分,组织实施区域评价;完成拟出让宗地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竣工的履约评估和投产复核,与用地企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推进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根据产业部门设定的产业标准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组织“标准地”出让工作,在发布的出让公告中明确各类控制指标内容,做好项目规划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推进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
住建部门负责提出区域新建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要求。负责做好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发改(能源)局负责推进区域节能评价工作,结合区域节能报告提出区域能耗控制要求。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政府统一服务事项,负责开展区域洪水影响评价和区域水土保持评价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开展区域文物保护评估工作。
(三)工作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建立安泽县“标准地”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安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安泽分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发改(能源)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文旅局等组成。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落实“标准地”相关举措,加强对“标准地”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制定管理办法,上下联动,合力推进改革。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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